生前赠与的加算期间延长至7年——尽早规划更加重要
在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所做的赠与,须计入继承财产计算继承税。这一“加算”期间,由以往的3年分阶段延长至7年。我们梳理改正内容与今后生前对策的要点。
阅读本文您将了解
- 何为生前赠与的“加算”
- 3年→7年的延长与过渡日程
- 延长的4年间的缓和措施
- 为何尽早对策更加重要

01何为“加算”
即便以历年课税(每年有110万日元基础扣除的赠与)进行生前赠与,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内的赠与,仍须计入继承财产计算继承税。这称为“生前赠与加算”。
也就是说,这是防止通过“临终前突击赠与”逃避继承税的机制。
02从3年到7年——过渡日程
经改正,加算对象期间由继承开始前3年延长至7年。但并非骤然变为7年,而是分阶段过渡。
| 继承开始时期 | 加算对象期间 |
|---|---|
| 〜2026年12月 | 继承开始前3年 |
| 2027年1月〜 | 分阶段延长(超过3年〜) |
| 2031年1月以后 | 继承开始前7年(完全过渡) |
要点
对因延长而新纳入加算的“3年前〜7年前”这4年的赠与,可自其合计额中扣除100万日元的缓和措施。并非全部按满额加算。
03今后生前对策的思路
加算期间变长后,“想到再开始赠与”不如“尽早开始、长期坚持”更为重要。我们梳理对策的选项。
- 历年赠与:用较长期间一点点赠与
- 相续时精算课税:活用每年110万日元基础扣除(参见另文)
- 教育资金、结婚育儿资金的一次性赠与特例
- 活用生命保险的免税额度
注意
何种方式更有利,因财产构成、家庭关系、年龄而大不相同。历年课税与相续时精算课税有些部分一经选择便无法变更,开始前请务必与专业人士确认方针。
总结
生前赠与加算期间由3年分阶段延长至7年(2031年完全过渡)。
延长的4年间有扣除100万日元的缓和措施。
“尽早开始、长期坚持”更为重要。生前对策宜尽早确定方针。
税务·经营咨询,请找Aquamarine 咨询集团
- 初次咨询免费
- 支持在线咨询
- 支持AI·数字化
本文基于发布时的信息撰写。相关制度今后可能变更。做出个别判断时,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。


